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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首例专利行政抗诉案在京审结 再审与二审有什么区别?

 韦泓兵律师,南宁诈骗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西沃诚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最高人民检察院首例专利行政抗诉案在京审结

国知网讯 日前,北京市高院审判监督庭就一起涉及创造性评价尺度的最高检察院抗诉案件进行公开宣判,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第552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这是最高检察院在专利行政审判领域的第一例抗诉案件。


  2003年10月15日,针对99114212.8号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做出第552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定该专利权利要求3—6不具备创造性。随后,北京市一中院一审维持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北京市高院二审判决认定权利要求3—6具备创造性,撤销了专利复审委第552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和一审判决。


  最高检察院认为,北京高院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专利具有创造性的主要证据不足,因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向最高法院提起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北京市高院审判监督庭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再审,并公开宣判。


  北京市高院审判监督庭对于该案的判决,充分肯定了专利复审委对于创造性评价尺度以及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解释方面的观点,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再审与二审有什么区别?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再次审理的程序。而只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判决、裁定,确实需要再审时所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关系:


  提起的主体不同。第二审程序提起的主体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而再审提起的主体是原审人民法院的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审理的对象不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再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既可以是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也可以是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


  提起的理由不同。第二审程序的提起,只要上诉人主观上认为第一审判决、裁定有错误,就可以提起上诉;而再审的提起,是人民法院院长 、人民检察院 、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的规定,确有错误,方可决定是否开始再审程序。


  提起的时间不同。第二审是第一审的继续,上诉期限有一定的限制。当事人对第一审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当事人对第一审的裁定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期限为10日。而再审程序的提起时间,行政诉讼法未作具体规定。


  审理的法院不同。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再审案件,既可以由原法院审理,也可以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理,还可以由更高的人民法院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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