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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回执单与立案告知书的区别 立案条件是什么

 韦泓兵律师,南宁诈骗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西沃诚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立案回执单与立案告知书的区别

  1、民事案件到法院起诉,法院经过审查,接受了立案,会给出相应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也就是所谓的立案回执单。有些法院图省事,只有一张诉讼费缴纳票据,这个票据不能证明案件已经受理,可以拿着票据找到立案的法官,要求其再开具一份受理案件通知书。


  2、立案回执单是指报案的机关接受了报案人的报案,给报案人的一个回单。立案回执单上主要要报案人信息、案件类型、简要案情、受理案件人员、联系电话以及立案时间等内容。就是说司法机关已经立案受理,案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要求当事人实施相关诉讼行为。


  3、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4、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立案条件是什么

  规定,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存在。


  2、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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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泓兵——南宁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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