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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破解立案难 立案监督的相关法律

 韦泓兵律师,南宁诈骗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西沃诚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立案登记制破解立案难

  十八届四中全会闭幕之后,正式公布;与此同时,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正案,完成了对这部已经颁布25年的法律的修订。至此,中国的三大诉讼法都完成了修订。


  针对立法、司法积弊提出了一系列可行的解决方案。比如,针对;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提出引入第三方评估、探索建立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的论证咨询机制等;针对权力不正当干涉司法的问题,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特别是对民间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提出举重若轻的;技术性解决方案;,将现行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


  立案登记制,直指司法环节的积弊所在。因为行政诉讼就是民告官,被告就是当地政府部门。而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个别法院对于受理;民告官;案推诿搪塞,直接体现在立案难上。现行的虽然明确规定,只需形式审查起诉满足;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条件,就应该立案;但现实中,一些法院却往往节外生枝,对起诉做实体审查,找出种种理由拒不立案,或者就是一个;拖字诀;。这次修订的则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就应当立即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新还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这也是一条;有的放矢;的法条。现行的早已明确规定:对于不予立案的裁定,公民可以上诉。但现实中,不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当公民向上级法院上诉时,上级法院却会以没有;不予立案的裁定;为由拒不受理。这样就进入了司法死循环,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也把很多本应在法庭上解决的问题挤到了信访渠道中。新明确,在没有;不予受理的裁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也有权提出上诉,而且还可以向上级法院投诉这种枉法行为。如此,真正是通过严格的立法,把权力关进了笼子里。





立案监督的相关法律

  我国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2001年7月4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向公安机关移送;同时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此外,1998年修订的还将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的,也列入了立案监督的范围。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司法中的实际操作,目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不报不立的案件。所谓;不报不立;,就是刑事立案主体已经发现并掌握了犯罪事实,本该立案,但由于缺乏控告、举报等材料而不立案。


  2、不破不立的案件。所谓;不破不立;,是指刑事立案主体对案情复杂,一时难以侦破的案件,不立案就开展侦查,待破了案再补立案手续。这种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


  3、应立而不立的案件。所谓;应立而不立;,是指刑事立案主体对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案件故意不予以立案或者以罚代刑、以劳代刑等。这种故意往往出于执法人员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原因,是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的重点。此外,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应当不仅局限于对是否立案的法律监督,还包括对刑事立案程序是否规范以及立案和不立案的决定是否合法等相关刑事立案活动的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应当准确把握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和内容,注意划清;没立案; 和;不立案;的界限。;没立案;是指刑事立案主体没有发现或虽已发现,但正在审查,还没有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案件。;不立案;是指刑事立案主体已经作出不立案决定的案件。只有刑事立案主体已经作出不立案决定的案件,才能按照刑事立案监督程序来办理。当然,要防止刑事立案主体以;没立案;假象掩盖;不立案; 事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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