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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虚假合同、虚增材料费的 手段侵吞单位利润的认定
伪造虚假合同、虚增材料费的手段侵吞单位利润的认定——王x、冯xx贪污案关键词:国家工作人员伪造虚假合同虚增材料费非法占有【案由】贪污罪【审判法院】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案号】(2008)武法刑初字第125号【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公诉机关】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x、冯xx【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4期裁判规则: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伪造虚假合同、虚增材料费的手段,将单位应得的利润据为己有,构成贪污罪。基本案情:水库管理局是水务局下设的事业单位,两被告人分别担任水库管理局的局长与副局长。水库管理局与人民政府签订合同,承建消防设施建设工程。两被告人认为该工程有利可图,共谋后,冯xx伪造了从水库管理局承包该工程土建部分的承包合同。冯xx随后找到本单位工程科科长,以移民办公室出钱安装消防设施为由,让工程科科长等人设计安装,工程科科长等人即组织民工施工,冯xx在开具发票时虚增购买材料。工程完工后,工程定案金额为221,582.06元被被告人冯xx领出,用于购买材料、支付税金、劳务费等。两被告人将利润13.9222万元私分。争议要点:两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裁判理由: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水库管理局是水务局下设的事业单位,两被告人是事业单位的局长与副局长,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两被告人客观上亦实施了伪造虚假合同、虚增材料费,私分工程利润款的行为。因此,两被告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伪造虚假合同、虚增材料费的手段,将本单位公款据为己有,构成贪污罪。两被告人虽然实获13.9222万元,但实际由单位按照正常方式实施该工程,无法完全获取该利润,故将其作为贪污数额不妥,应结合对该工程造价的鉴定来确定本案的贪污数额。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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