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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刑满释放不改 飞车抢夺再“进宫”
曾因飞车抢夺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伙同他人干起了“老本行”,结果再次锒铛入狱。 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飞车抢夺案件,被告人苏介现犯抢夺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梁敏犯抢夺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2年5月29日8时许,被告人苏介现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梁敏到贵港市港北区安居市场附近的路边,由苏介现驾车靠近正在驾驶电动车的被害人刘某,梁敏将刘挂在电动车车头上的一个手提包(价值人民币30元,内有现金人民币390元、价值人民币470元的尼彩牌g4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元的钱包一个及身份证、银行卡、石英表等物品)抢走。得手后,二人拿走包内的现金、手机和手表,其余物品丢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抢的手提包、钱包、身份证、银行卡予以提取并发还刘某。

  次日8时许,被告人苏介现驾驶摩托车搭载一男子到贵港市港北区新世纪文化广场西侧公路对面的公车站台附近,乘被害人黄某不备,抢走黄的一个手提包(内有一部价值人民币710元的索爱牌e15i手机)。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苏介现租住的房内扣缴被抢的手机并发还黄某。

  港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介现、梁敏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在各自参与的共同抢夺犯罪中,被告人苏介现驾车接应,被告人梁敏下手实施抢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分别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苏介现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苏介现、梁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部分赃物已收缴并发还给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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