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案例
文章列表
瘾君子偷盗又抢劫终入刑
今日,平乐县人民法院对二瘾君子盗窃抢劫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韦某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两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陈某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2年9月26日晚,被告人韦某德和"烂权"(另案处理)在平乐县同安镇同安新市场李某熹出租屋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凌某科停放在楼梯间的一辆本田牌男式二轮摩托车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875元。

  2012年10月12日晚,被告人陈某庭和被告人韦某德在平乐县同安镇电影院电影工地工房内,对看守工地的张某能进行威胁,抢走了被害人张某能的现金120元;后过一两个小时,被告人陈某庭、韦某德又到此工房,在窗口外亮刀晃动进行威胁,抢走被害人张某能的现金150元后离开。

  2012年7、8月间被告人陈某庭与他人打牌赌博时,在旁观看的李某远讲陈某庭出老千,致陈某庭被牌友殴打,便要求李某远打红包,李某远对此事也表示认可。被告人陈某庭和祝家曾(另案处理)遂于2012年10月17日8时左右,到平乐县同安镇同安街老供销社后出租房内,对被害人李某远进行口头威胁要其给98元红包钱,后搜身将李某远身上的35元现金拿走。

  当日下午,被告人陈某庭又去找李某远要钱,因李某远不在而离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韦某德、陈某庭在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抢劫事实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手段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德犯抢劫罪、盗窃罪,陈某庭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指控的第二起抢劫事实,有被告人陈某庭的供述及受害人李某远的陈述能证实,案发前的7、8月间被告人陈某庭与他人打牌赌博时,在旁观看的李某远讲陈某庭出老千,致陈某庭被牌友殴打,便要求李某远打红包,李某远对此事也表示认可。故本案的发生系事出有因,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意图不明显,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特征,为此,对该起事实不予认定。二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作用地位相当,不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韦某德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二被告人为吸食毒品而进行抢劫,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韦某德所盗摩托车失主已追回,挽回了失主的损失,且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庭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来源: 南宁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韦泓兵——南宁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13737135553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南宁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737135553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