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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不可任性

  2015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所作《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通俗潮语既一针见血、直指要害,道出了亿万群众的心声与愿景;又传递了丰富而深刻的信号,表现了审慎用权的反省与理性。

  我们在为“有权不可任性”点赞之余,冷静思之,不禁浮想联翩。任性, 源于网络流行语,意指听凭秉性行事,率性或者放纵,无所顾忌。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种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无数的历史事实已经证明,个人的胡为会给他人施加危害,公权者的恣意会给社会带来灾难。权力没有制衡,便失去监督与约束,这才“任性”得所向披靡,不可阻挡。“权力的傲慢”和“权力的懒怠”亦被列入西方宗教“七宗罪”的范畴。不管是放肆用权还是有权无为,都是偏离了法治轨道的“没规矩”表现。乐见的是,守规矩遵法律已逐渐成为社会共识,依法用权亦成为广大公职者的清醒认识。

  “权力任性”现象不仅存在于行政系统,也适用于所有公权力可能限制或干涉私权利的领域,诸如法院“六难三案”中的“执行难”“执行乱”,令百姓深恶痛绝。执行权较于行政权相对式微,但是,我们手持执行权,是否也有任性的时候?执行工作担负着兑现生效裁判的法定职责,是最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司法方式,涉及对公民人身权的限制和公民、法人财产权的处分,属于典型的损益公权行为。良好的执行程序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和“润滑剂”,能够理性消解紧张和矛盾,在相互冲突的利益关系和价值取向中实现动态平衡。不可否认,法律是原则的,案件是具体的,法律再完备,也不可能涵盖执行实践的方方面面,况且现今我国执行法律法规还远远没有达到完美无缺的程度。一旦执行人员任性而为,必然会导致随意减损公民权利和徒增公民义务的恶果,判决最终沦为“一纸空文”。

  理想的执行流程无疑是奉法行事、依法办案、严格执法的过程, 不管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实体上,权力自不能越位、缺位。执行权力的行使,须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否则就会侵犯当事人的权益、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正如全国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所言:“司法领域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涉案当事人都是百分之百的伤害!”令人遗憾的是,现实中总有少数执行干警不愿在法治条条框框的束缚下规范施为,执行办案中凭藉“权大于法”的特权思想,为了本地区、本部门甚至是一己私利,肆无忌惮地越过法治经纬度去大搞任性做法。违法操作、滥用职权、徇情枉法情形层出不穷,由着性子来,消极执行、粗暴执行等执行无序化案例屡见不鲜,甚至个别执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权力寻租,谋取私利,最终走上了犯罪不归路,违背了人民赋予其执行权的初衷和期盼。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授权必须为。”法令行则国必治,法治决心不可撼动,国家正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和时不我待的节奏力推依法治国。法治中国语境下的民事执行工作,根本是运用强大的司法强制权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懒散不得,马虎不得。“律人者先律己”,执行人员作为法治实施的主力军,应始终秉承有权不敢任性,也不能任性的准则,躬身为民,理性用权,公正执法。“权衡须扶正、准绳必高悬”,根治权力任性的良方首先要从我们自身“开刀”,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让执行权在法定的轨道内公开运行,让执行权力的任性无可遁形。“位高者不能仗恃,权重者不可横行”,执行人员须明确自己的权力职能,万不可有丝毫的任性,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依法全面履行职责。

  诚然,杜绝“任性执行”之路任重而道远,执行人员需要秉承的是权力任性不可为,亦不可畏,需要做的是日常办案时刻恪守法律和制度,牢牢守护司法裁判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需要坚守的是让法治成为每个公民的“护身符”,为全面依法治国甘做最新锐最坚定的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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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泓兵——南宁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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