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案例
文章列表
邻里因化粪池起纠纷 男子殴打他人获刑十一月
为一点儿小事,持木棍、铁棍与多人互相争执并对他人进行殴打,致多人轻伤。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周受框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被告人周受框与受害人韦某因相邻围墙、化粪池问题产生纠纷。2012年8月25日经乡镇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但韦某在调解协议约定期限内没有拆除厨房和化粪池。2012年9月9日7时,被告人周受框见受害人韦某未按协议的要求拆除围墙和化粪池,便伙同周某零、周某顺一起拆除受害人韦某家的围墙和化粪池,由此引起了被告人周受框与受害人林某、林某某、韦某在村中互相争执和殴打。在互相殴打的过程中,被告人周受框持木棍、铁棍先后分别殴打林某、林某某、韦某,致林某、韦某轻伤,林某某轻微伤。被告人周受框在争执和殴打过程中也受轻微伤。另查明,2012年9月10日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对被告人周受框处予行政拘留14天。案发后,被告人周受框的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周受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受框犯故意伤害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到案后,被告人周受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并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周受框的辩护人李某提出被害人存在过错,可以对被告人周受框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该案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周受框提出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与该案查明事实不相符,法院不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的判决。
来源: 南宁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韦泓兵——南宁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13737135553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南宁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737135553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