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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出走再婚 男子彩礼要不回砍死老丈人

妻子出走再婚

华商报榆林讯 1月3日,榆林市横山区一个小山村里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嫌疑人用镰刀将“老丈人”砍死后逃离。

据办案民警介绍,嫌疑人张某供述:2012年他与路某某举行结婚仪式,但二人没领结婚证,生下一个女儿后不久,路某某离家出走了。

孩子现在都几岁了,张某找不到路某某,孩子上户问题一直无法解决。不久前,张某了解到路某某与另一个男子已结婚生活在了一起。张某想把当时结婚约5万元彩礼钱索要回来,多次前往“老丈人”路某家中商谈,但一直无果。

1月3日早上,张某再次来到路某家中。索要彩礼无果,张某便在路某家中找到一把镰刀,砍死路某后逃离。当天下午,张某被民警抓获。

目前,张某已被刑拘。

法律知识普及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它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结果却出乎意料的造成了死亡,即对伤害,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但对死亡的结果,其主观上具有过失且只有过失。

(1)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2)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并不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有致人伤害的故意而没有致人死亡的故意,主观上是故意加过失的双重罪过。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起刑为10年,适用死刑。在刑事诉讼事务中,“以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及家属积极作出民事赔偿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中被充分考虑”已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通运用。因此,民事赔偿部分的解决将直接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实刑的期限。

就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而言,如在基层法院提起公诉,则一般对犯罪嫌疑人比较有利,既不会判处无期以上徒刑,如果积极赔偿,则一般在12年左右;如在中院提起公诉,即使积极赔偿,最终也会使用上刑限。

我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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