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某大学本科毕业后,与朋友在通州区开了一家公司,事业正值上升期。
2014年10月某日晚,吕某某驾车至暂住地通州区某村口时,一辆汽车打着远光灯与其错车,吕某某的眼睛被强烈的远光灯晃得看不清道路,故吕某某将车停下,大骂对方,不想对方几人,除司机外均喝了酒,一见其主动挑事,也予以还击,双方你来我往,情绪越来越激动,遂发生推搡,吕某某见自己不敌对方多人,遂电话通知自己朋友张某某前来帮忙,张某某赶到现场后,被对方打倒在地,此时吕某某认为对方欺人太甚,遂从地上拾起一把铁锤,向对方抡起,造成对方张某一人头骨凹陷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
事后,吕某某辩称自己是因为对方欺人太甚,自己才不得已为之,但同时也承认自己没有第一时间报警,而是选择以暴制暴,一时冲动,酿下大错,毁了自己如日中天的事业。
日前,吕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吕某某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都是因一些小事而引发口角冲突,进而催生刑事案件,检察官在此提示,为逞一时之气,最终必然害人害己,中国自古就有退一步海阔天空的谚语,希望大家能够遇到问题,以合理合法的方式应对,而非以非法方式解决。
来源: 南宁诈骗犯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