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2012年1月12日15时许,王某酒后驾驶铃木牌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一环形路口时,与驾驶北京牌轻型普通货车正常行驶的马某相撞,致使王某受伤,双方车辆均受损。经鉴定,王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结果为118.7mg/100ml,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近日,王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检察官说法: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本案中,王某醉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撞到正常驾车行驶的马某,造成王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因此被判处拘役并罚金。
密云检察院:李鑫
来源: 南宁诈骗犯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