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经济侦查大队以饶某某,王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拘留,随后经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新文律师受饶某某家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损害后果的鉴定报告,向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公诉机关采纳律师意见,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要求重新鉴定,侦查机关重新鉴定,仍出具基本一致的鉴定结论,向公诉机关提起起诉意见,辩护律师随即针对新的鉴定结论提出该鉴定结论的错误不能做为定案依据,公诉机关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经过辩护律师的细致的工作,终于使饶某某脱罪,其合法权益得以彻底维护。
来源:
南宁诈骗犯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