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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赌债非法拘禁他人 触犯刑律“债主”获刑罚
为索赌债,“债主”竟殴打、非法拘禁他人。10月24日,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司兴、王延、任武非法拘禁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三被告人分别获刑1年、1年和10个月,缓刑考验期均为1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月,被告人司兴、任武、任义为索要赌债,租赁了一辆出租车,由任某驾驶前往西安,于当晚20时许,将欠司兴赌债的王文、王飞、王进找到后控制并连夜带回富县。被告人司兴、任武和在富县等候的被告人王延一起将三受害人分别看管在富县北教场汇丰酒店的三个房间。期间,被告人司兴、王延对三被害人进行了辱骂和殴打。次日,三被告人先后带三被害人回家寻钱无果后,又将其带回酒店,司兴还对王飞进行殴打。非法限制三被害人人身自由时间长达20多小时。

法院认为,被告人司兴、王延、任武结伙以索取赌债为目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司兴、任武共同协商,被告人王延积极参与,作用相当,均系共同主犯。被告人司兴、王延具有辱骂、殴打被害人情节,应从重处罚;三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当庭悔罪,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依法对其判处缓刑。遂依法对该三被告人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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