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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网络流行语“临时性犯罪”
  质疑法官借口强奸是临时性的即意犯罪而给予犯罪的两个协警轻判的一篇帖子《“临时性强奸”,祝贺又一新名词诞生》,近日在天涯社区等网站上疯传,至昨晚为止,在不到三天的时间内已有87万多次的惊人点击量,回复6700多个。不少网友预言,“临时性强奸”将成为继“躲猫猫”、“俯卧撑”等之后的又一网络流行语。
  起源:两协警轮奸被轻判
  帖子起源于中新网10月29日一则报道。据报道,2009年6月10日晚,浙江两名派出所协警邱某与蔡某带领刚参加完高考的陈某与沈某一同出去吃饭。席间,四人都喝了很多酒,陈某不胜酒力,待晚饭结束后已醉得不省人事。为了给她醒酒,蔡某驾驶自己的现代轿车带大家到一宾馆内开房间。到房间后,两人趁陈某醉酒没有意识、无力反抗之际,先后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
  湖州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三年。
  质疑:强奸还有临时性的?
  报道次日,网友辽河鱼在网易发表博文说,搜遍了网络,也没找到“临时性的即意犯罪”的来源和条款依据。“临时”即是非正式的和短时间的行为,难道强奸犯罪还有正式非正式以及时间长短之分?这个“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应是个新名词,为我国的司法界又填补了一项创造性的空白,“可喜可贺”。
  博文还说,将女灌醉,然后带她去开房,强奸了她,明显就是有预谋的犯罪,为什么说是“临时性”的?如果那样,那哪个犯罪不是“临时性”的?是否都可以轻判?
  这篇博文被天涯社区转载后,网友一片哗然,纷纷质疑法院有借“临时性即兴犯罪”来为犯罪分子开脱之嫌。有网友认为,两个协警酒后驾驶,轮奸少女,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理应重判才对。很多网友说,不服法官的创造性是不行的,按此“临时性”,可以想象,一个“临时性”的时代就要到来了。


来源: 南宁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韦泓兵——南宁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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