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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起诉谁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大刑初字第86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福春,男,195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初中文化,系北京春鹏盛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05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字(2005)第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福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7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王福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间,被告人王福春在担任北京春鹏盛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为了偷逃税款,通过王燕(现在逃)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北京春辉凯莱物资销售有限公司为北京春鹏盛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税款额共计人民币47 941.17元,后被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福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到案经过,书证,被告人王福春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福春无视国法,为达到偷税的目的,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福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据此,对被告人王福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福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

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李秀芹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解文静

书 记 员 童 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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