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经济犯罪案例
文章列表
爱情诚可贵 自由价亦高
案情回放:19岁的韩某是某大学在校生。近期,韩某发现自己相恋五年的女友移情别恋于其同班同学彭某并与彭某确立恋爱关系,心中很是不满,但还想着挽回这段感情,遂邀女友和情敌彭某一起到女友学校附近的饭店“谈谈”。在交谈过程中,韩某一度情绪失控,最终还是没能控制住,拿起啤酒瓶朝彭某头部打去,致使彭某外伤性硬膜外出血,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在看守所中的韩某,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万分,本想教训情敌使女友回心转意,没想到却伤人又害己。
近日,韩某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检察官说法: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韩某得知女友移情别恋后,本想着挽回这段恋情,但由于情绪失控,竟做出冲情敌砸酒瓶的行为,最后造成其重伤的后果,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受到相应刑事处罚。
密云院:张红利、郭桂英
来源: 南宁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韦泓兵——南宁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13737135553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南宁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737135553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