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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发财梦不成 酿成惨祸被判刑
案情回放:丁某家住密云水库湖畔,几年前承包了村里的一片山场。一日,他意外发现山场内有铁矿石,认为这是一块发家致富的“宝地”。为了卖矿石挣些钱,他在未办理任何手续且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雇用了本村村民非法开采矿石,并给他带来一笔不斐的收入。然而,正当他沉浸在喜悦中的时候,悲剧发生了,2010年5月6日,当该村民正在采矿时,因矿坑山体突然坍塌,被当场被砸伤,后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近日,密云县检察院以丁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丁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检察官说法:我国《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丁某受利益的驱使,在自家的承包山场内雇用他人非法采矿,即产生了组织和管理采矿的职责,因其安全意识极其淡漠,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致使“矿难”发生,不但发财梦破灭,也给死者的家庭造成巨大的经济和精神上的打击,同时,由于该山场位于密云水库库区,也破坏了库区的生态平衡,而导致这一连串的不良后果只来自丁某的“发财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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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泓兵——南宁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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