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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狗生财成瘾 入院行窃十余条获刑
被告人刘某系家住根河市的一名无业者,平日较闲散,最近因手头紧,便开始急中生“智”,想出了一个不劳而获的点子——偷狗卖肉,经过几次成功盗犬的经历,被告人刘某就对盗犬技巧驾轻就熟,开始走上了一条疯狂盗犬生财的不归路,终东窗事发,被公安机关抓获。

  根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5日,被告人刘某到金河镇1.5居民区赵某开办的北极狐养殖场,用火腿肠引诱拴着的黄狗并解开狗链,将其引至门外后,用捡来的电话线将其拴住牵走。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告人刘某经讯问主动交待了以下犯罪事实:2011年5月,被告人刘某盗窃郑某、王某家共三条狗,后到根河市“米阿里”狗肉馆销赃获利;2011年11月,被告人刘某盗窃高某、殷某家共两条狗,后到根河市“顺吉”狗肉馆销赃获利;2011年12月,被告人刘某盗窃齐某、张某家共两条狗,后到根河市“顺吉”狗肉馆销赃获利;2012年5月,被告人刘某盗窃刘甲、王某家共两条狗,后到根河市“米阿里”狗肉馆销赃获利;2012年8月10日,被告人刘某盗窃杨某家一条狗。案发后,金河森林公安局刑侦大队工作人员将被告人刘某于2012年8月所窃未及销赃的两条狗发还失主。经鉴定,上述被盗家狗价值6811.5元。被告人亲属赔偿各受害人共6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卖他人饲养的家犬,涉案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与惩处。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的同种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的亲属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来源: 南宁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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