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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金融犯罪的特点、趋势与审计对策
 [关键词]:金融犯罪 趋势 特征 审计
  金融犯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侵害金融管理制度、金融市场秩序以及其他社会经济关系,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为了预防和惩治这种犯罪,近20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大量以金融犯罪及其刑事处罚为专门内容的刑事立法。修订后的新刑法也明确体现了维护经济金融体制改革,保障金融安全的价值取向,针对金融犯罪在经济犯罪中比重大、种类多的情况,对具体罪名的规定也是经济类犯罪中较多的一类,达30余个。从近年揭露和查处的金融犯罪案件看,当前不同种类的金融犯罪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和一致的发展趋势。
  一、当前金融犯罪的特点和趋势
  (一)大案频发、危害严重,是形成金融风险的重要因素
  金融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巨大影响作用及其本身的高风险性质决定了金融犯罪危害的严重性。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掌握着重要的经济资源,是国家的经济命脉。作为信贷收支、外汇收支、现金收支和汇兑结算的中心,在建立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一旦出现巨大损失,或者不堪承受资产损失而被迫倒闭时,势必导致与之相联系的“支付链条”中断,对其他相关金融机构及工商企业产生巨大冲击,当金融犯罪发展到一定水平时,其危害结果不单单是巨大的财务损失,而将向纵深发展。比如对银行的信誉、银行与企业的合作诚信、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等都将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
  从武汉办近几年审计查处的金融犯罪案件看,平均每起案件涉案金额约1亿元,造成的损失大,社会影响恶劣。如某银行非法账外吸收存款3.8亿元,一度引起挤兑风波,使该行不能正常经营。今年在工行审计中查处的一起涉嫌诈骗贷款8000多万元的案件,不仅银行蒙受了重大损失,而且影响了当地一批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一些职工的生计问题,引发了20多起到省市政府的上访事件,留下了严重社会隐患。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10.12案”涉案金额更大,波及范围更广,危害更深。
  虽然我国银行业发生倒闭的事件不多,至今没有发生过大规模的银行危机,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当银行出现较高风险时,政府迅速介入,通过行政手段压制、化解。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体系稳定的基础正发生变化,金融运行的独立性更强,政府对其行政干预进一步淡化,金融依据市场规律运作,金融稳定不能再依赖国家信用的支撑和行政措施的庇护。因此,充分认识金融犯罪的危害性十分重要。
  (二)手段多样,潜伏期长;犯罪主体中私营企业呈上升趋势;资本市场犯罪问题突出;犯罪手段呈现专业化、智能化的趋势

  利用诈骗手段实施犯罪是金融领域案发较多,防不胜防的痼疾。犯罪人主要采取钻银行内控不严的空子,从贷款、信用证、票据、信用卡等方面打开突破口或干脆通过私设金融机构非法集资、违法经营,还有的利用计算机犯罪,跨国性的国际金融诈骗也时有发生。近来,金融犯罪的手段更加诡秘,呈现专业化、智能化的趋势,并且犯罪潜伏期比较长,从作案到案发一般有2-3年的周期或更长。我们注意到,近年犯罪分子钻现行财经法规不完善的空子实施犯罪的问题比较突出。如通过一人多头注册公司等手段转移信贷资金在骗贷案中就较为普遍。一些犯罪分子通过多头注册公司,一方面将骗取的银行信贷资金通过关联企业反复对转、账务互挂往来掩盖贷款的真实用途,挪作他用。另一方面在经营出现问题后采取“弃旧保新”、“金蝉脱壳”等手法,向银行转嫁经营风险,逃避责任。
  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证券市场犯罪也很突出。由于我国公司治理制度还不健全,监管手段有限,证券交易犯罪定性难,而违法交易获利大、操作方便,证券市场频繁发生违法犯罪事件。比较典型的犯罪类型有:一是编造虚假信息。上市公司内部人员编造虚假信息欺骗投资者。二是操纵市场。作案人员通过合法手段进行非法交易转移财富。三是内幕交易。犯罪分子在各地犯罪,致使证据收集难度加大。四是转移资产。一种是低价高评,由上市公司买进,造成上市公司资产流失。另一种是将上市公司大量资产认定为坏账。
  从犯罪人所属经济类型看,近来个私民营企业比重比较大并呈上升趋势。最近,我们就查出某市5 个民营业主采取不法手段诈骗银行贷款2亿多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1亿多元的案件线索。其诈骗手法:一是编造虚假项目和虚假会计报表骗贷;二是以虚假的合同骗贷;三是通过虚假工商登记、虚假注册骗贷;四是以虚假的担保骗贷;五是以欺诈性抵押骗贷;六是通过行贿取得贷款。民营业主在骗取巨额贷款后往往都是销声匿迹、或异地发展、或移居境外过着奢华的生活。
  (三)犯罪形态复杂,内外勾结、上下勾结联手犯罪问题突出
  金融犯罪可能是单独实施,也可能是共同犯罪,甚至是业内人员与外部人员共同勾结联手犯罪。共同作案人之间分工明确,利用制度不严、监管不力的漏洞,有计划、有预谋地实施犯罪,并且犯罪人往往“扯虎皮,作大旗”,搞假戏真唱。从表面上看,这些犯罪通常是以正常的业务名义和正常的业务程序实施,很难被发现,即使案发后也很难定罪。这些共同犯罪一是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特征,二是犯罪的条件比外部人员单独犯罪更为方便优越,三是犯罪更容易得逞且便于掩盖,四是获取的非法利益更大。近年来,一些社会上的不法之徒与少数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相互串通、联手犯罪的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数额巨大的金融犯罪中,基本都有内部人员参与。这些内部人员除一般工作人员外,更有一些部门负责人利用手中的职权参与作案。这些人一旦参与,不但损失更为严重,而且与挪用、贪污、渎职等行为交织在一起,具有并发性的特征。

  我们最近查出的贷款诈骗案中,就涉及到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受贿犯罪的问题。某支行行长不惜跳上前台,亲自出面为骗贷者积极活动联系担保单位,发放虚假贷款作担保使骗贷进一步升级。不仅挪用公款,而且违法发放贷款,用违法的方式掩盖违法的问题。在贷款的发放中,利用权势强令下属操作,通过化整为零、借新还旧等方式企图使问题隐蔽化。
  (四)作案领域扩大,涉足新兴金融业务的犯罪增多
  随着金融业的发展,新的业务品种也得到较快的发展。但由于相关法规尚未建立健全,监管相对滞后,金融部门的内部控制存在薄弱环节,犯罪有“可趁之机”,在作案手段、犯罪形式等方面也有了迅速的发展,涉案的金融领域扩大,涉足新兴金融业务的犯罪不断增多。如利用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助学贷款骗取银行资金;针对电话银行、自助银行、证券交易系统的犯罪等。
  (五)入世后金融犯罪将呈现新的发展趋势
  一是跨国犯罪将不断增多。全球金融一体化是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金融犯罪也必然向跨国化发展。跨国犯罪主要发生在国际贷款、跨国资本流动等国际金融业务中,以伪造、欺诈为主要形式,如信用证欺诈、金融票据欺诈和信用卡欺诈,等等。
  二是犯罪活动将更趋职业化和智能化。实施金融犯罪的主体通常具有较高的金融专业知识和计算机及网络应用水平,熟悉金融活动的运作方式,精通各个业务环节的特点,研究过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制度,而且策划周密、操作隐蔽,具有较强的规避法律能力。
  三是有组织犯罪将更多地涉足金融领域。国际经济犯罪组织为在全球范围内争取更多的犯罪空间,其触角已开始伸入我国;洗钱作为犯罪分子转移、隐匿非法所得并使之合法化从而逃避追缴的重要手段,被犯罪分子较多地使用。
  四是网络犯罪将日趋严重。网络技术的运用在提高金融业务效率的同时也留下了新型犯罪的空间。任何网络系统的安全都是相对的,绝对安全的系统是不存在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方式很多,主要有:改变或破坏存储在网络银行中的信息;截取网络传递中的资料;加载不实记录或信息;打入网络银行中的客户帐户窃取他人资金,等等。
  金融犯罪与其他犯罪一样,是多种原因或者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从社会层面看,体制转轨中新旧经济金融体制转变的磨合期,计划与市场的矛盾和控制管理的真空是金融犯罪的直接成因,价值观念的巨变以及不良文化的影响也是重要成因;从金融监管层面看,宏观上监督不力、管理不严,微观上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执行内控不到位,部分职员素质较差,风险意识薄弱,也是发生金融犯罪的重要成因;从法律层面看,在立法上,尽管国家给予了高度重视,但成文法存在一些缺陷、漏洞或不尽完善之处,对金融犯罪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还缺乏系统性和具体化。对违法犯罪责任追究不到位, “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以罚代法”。有些司法人员业务水平不高,执法不力,甚至徇私枉法,致使对金融犯罪打击不力,变相助长了犯罪。

  二、审计对策
  (一)提高认识,坚定信念,始终把查处重大金融犯罪作为金融审计的重中之重
  目前审计中对待查处金融犯罪普遍存在以下几种模糊认识:一是“天下太平论”。认为金融企业从92年到现在,历经由乱到治,已经逐步规范,特别是98年以后,各级部门加强了金融监管和查处力度,违规违纪问题明显减少,一般性案件得到有效遏止,金融秩序逐步好转,从而产生了麻痹思想,放松了警惕。对大案、要案、恶性案件发生思想准备不足。二是“与己无关论”,认为审计的职责是对审计对象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至于案件的查处有专门的机构,审计查案是越俎代庖。三是“唯案件论”,没有正确处理审计与查案的关系,急功近利,不从严谨的工作中理出头绪、发现线索,而是热衷于无价值的举报和从事应由司法部门办理的事务,为了案件而查案件,既费时又误事。观念上的淡薄和认识上的肤浅,会使金融犯罪的查处失去思想基础。因此,树立正确的金融审计观成为揭露金融犯罪的当务之急。第一,强化大要案意识。近两年发生的金融大案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应该绷紧案件意识这根弦,认识到只要有私心贪欲存在,只要有可乘之机,就会有案件发生。而且管理越严,作案成本越高,不发案则己,一发就是大案、要案、恶性案件。第二,处理好审计和查处案件的关系。在工作中要科学考核金融审计人员的工作业绩,鼓励他们发现案件线索,调动查案的积极性,但不能以案件论英雄、论成败。第三,对查处案件的职责有清醒认识。在审计中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明晰职责、理顺关系,对案件查处是否在审计职责及能力范围之内要有合理的判断。关键证据的取得在审计范围内和审计手段可以达到的,要一查到底。关键证据不在审计范围内和审计手段达不到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二)与时俱进,改进审计组织方式,实现审计内容和方法的突破。
  如前所述,金融犯罪的案发特点总体表现为“三高两多”,即高职务犯罪、高科技犯罪、高案值犯罪;发案数量基层较多、银行内部人员与不法分子内外勾结作案较多。最好的防守就是进攻,要防止金融犯罪,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与时俱进、严格执法,针对金融案件呈现出的特点和规律,改进审计项目的组织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方法,增强金融审计的针对性。
  1、审计组织方式实现三个倾斜。
  一是审计对象由管理层向基层倾斜。过去我们习惯将工作重点放在总行(公司)、分行(公司)等管理机构,很少将重点放在基层,特别是边远的基层。这样虽可以把握全局、着眼宏观,但根据近两年查处大要案的经验,大案一般出在基层。这是因为:任何违规犯罪都需要一个基层网点作为操作平台,而且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银行通过层层放权调动积极性,实行“四级管理、四级经营”的管理模式,基层行行长权力涉及人、财、物各个方面,如果在营运中约束和制衡力量不足,就会为案件的滋生提供条件。同时,基层行特别是边远行历来是检查监督的死角。为此,我们的审计重对象应适当向基层行特别是边远行倾斜。

  二是审计着力点由银行内部帐务审计向银企对帐倾斜。金融犯罪已呈现出上下勾结、银企串通、团伙作案的特点。只埋头于银行内部帐务的审计很难有所作为,必须加大延伸审计力度,走出去,在调查中找疑点,在延伸中追线索。 三是审计方式由独立作战向协同作战倾斜。因审计手段的局限性,需加强与其他各监督部门协作,如“一行三会”、内审机构以及纪检、监察、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取长补短,实现信息共享,手段互补,形成监督合力。
  2、审计内容关注三个重点。
  一是金融业务的高风险领域。金融机构的高风险业务是案件的多发区,金融审计应重点审查:1、金融创新业务如网上银行、电子银行、各种理财业务和金融衍生工具,这些新兴业务的内部控制相对较弱,国家相应的法规和监管措施滞后,尤其是创新业务对高科技手段依赖较强,如果计算机安全防范缺乏行之有效的手段就会为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2、高度复杂和投机性强的交易及表外业务,如自营外汇买卖、期权、掉期、信用证、保函、保理等业务。3、个人贷款业务,近两年个人住房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增长迅速,一些不法分子,包括房地产开发商、汽车经销商钻银行审查不严的漏洞,利用虚假的首付款证明和购房(车)合同,骗取银行贷款,而且此类贷款具有单笔金额小、贷款人分散、诈骗行为隐蔽性强、追偿难等特点,银行如果不把好审核关,将成为新的风险点,金融审计应重点关注。
  二是异常的资金支付行为。关注异常资金变动主要是为打击洗钱行为,目前我国金融意义上的洗钱主要形式有三种:利用非法渠道,如地下钱庄、借用他人或假身份证开立帐户洗钱;利用跨境交易,如与境外公司签订虚假合同,以信用证付汇进行洗钱;利用现有金融市场借贷方式洗钱,如首先借入大额钱款,然后用赃款归还债务,使赃款披上合法外衣。审计中应关注资金的异常变动,如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的情况,揭露和打击洗钱行为。
  三是高管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内外勾结诈骗银行资金以及内部盗用案件,其中相当部分涉及到银行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挪用、盗用银行资金的问题。如果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作案,所有的内部控制将形同虚设。如原中国银行开平支行三任负责人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接力作案,盗用联行资金4.82亿美元,就是监督制约对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失效的恶果,由此可见,在审计中要将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道德品行、管理能力也作为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与其任期经济责任联系起来,这将成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一方金融安全的重要措施。

  3、审计方法力求三个创新。
  第一,以业务循环为基础开展审计。金融审计的最终目标是确保金融安全,而影响金融安全的风险主要发生在金融机构经营各环节,金融犯罪的行为也往往贯穿若干个经营环节,若按传统的会计科目法进行分工审计,势必将金融企业经营中的内在联系割裂开来,孤立地看待企业行为,也容易使一些犯罪行为从审计人员眼皮下溜走。因此在审计中应以业务循环为基础,如对商业银行按照存款业务、贷款业务、中间业务、资金融通业务、联行清算业务和其他业务来分工进行审计,增强工作的系统性和综合性。
  第二,加大银企对账的力度。做好银企对帐工作,一是要牢牢抓住资金运行的主线,看贷款的用途是否真实,同时还要运用一些行之有效的分析方法,如“三证合一核对法”,即资金去向、企业账务处理、证人证言三项证据相互映证,发现借款人使用虚假资料或者内外勾结诈骗银行资金的线索;又如“拉直还原法”,在审计中如发现企业贷款用于归还欠款或冲抵与其他企业的往来,不能被看似正常的资金往来迷惑,应向前追溯,对资金的真实用途和去向进行还原。二是延伸企业的面要广,延伸调查的力度要大,除了对贷款进行确权、利息核对、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外,还要关注企业的其他往来及现金管理,看有无走帐、洗钱行为,特殊情况还需对延伸企业的情况进行再延伸。
  第三,提高计算机审计的运用水平。计算机审计要贯穿于金融机构的每一个审计环节和步骤之中。在现阶段,随着商业银行会计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除了继续开发、推广和完善通用金融审计软件外,还应逐步建立金融审计数据库,利用网络技术将商业银行的会计信息数据与审计机关的网上审计中心联结起来,通过审计软件对会计信息数据实施实时监控和动态跟踪。
  三、过程与结果并重,促进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管理,防范金融犯罪
  祸患积于忽微,防范重在制度。为了有效防范金融犯罪,金融审计不仅要注重结果,还应注重过程,即从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环节入手发现风险控制的薄弱环节,既看合法性,又看合理性,达到查处与防范并重的效果。在对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的过程中,一要查内控制度的约束力,即各项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是否符合现实需要,能否促进管理、防范风险;二要查内控制度的严肃性,规章制度是否落到实处,有无有章不循,有禁不止的现象;三要查内控制度的再监督情况,内部稽核是否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检查监督;四要查内控制度对权力制约的有效性,是否出现高层管理人员的“例外原则”;五要查事后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是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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