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证据
文章列表
2019年收集证据的原则有哪些?收集证据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刑事证据的审查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每个证据逐一进行审查核实。在确定单个证据客观真实的基础上,判断该证据的证明力。二是在对单个证据审查判断的基础上,对全案进行综合分析,比较研究,排除一切矛盾,找出内在联系,考察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那么,收集证据的原则有哪些?收集证据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韦泓兵律师,广西南宁刑事专业律师,该律师擅长办理刑事类型的案件,在从业多年期间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及人脉,非常熟悉刑事法律及公检法机关内部的办案流程,办理了较多不逮捕、不起诉、刑事和解、取保候审、无罪释放、缓刑、减刑改判等刑案,擅于用律师和检察官的不同视角对案件进行“双重审查”,并提出有分量的、易于打动检察官、法官的辩护观点,能最大限度为处于弱势环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

  

2019年收集证据的原则有哪些?

  1.收集证据必须主动、及时

  发生刑事案件拨打110,警察会立即出警。报案越及时,收集证据月及时。司法实践中,延误证据收集多是因为当事人报案不及时。我遇到过一个当事人,要求报案,认为自己现在患有精神分裂症,与10年前的伤害有关。要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时间久了,伤害现场已经不存在,目击证人难找到,伤害行为与精神病的因果关系难以鉴定。公安机关取不到有罪证据,无法立案。

  2.收集证据要有目的,有计划

  发生凶杀案,先要在与失主有恩怨的人中排查,通过排查逐渐缩小怀疑圈,确定重点嫌疑人。

  随着情况变化,目的和计划要随着变更。

  3.收集证据要客观、全面

  客观,就是反对先入为主,主观臆断。全面,即要搜集证明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也要收集证明嫌疑人无罪的证据。

  《十五贯》里的无锡知县过于执看到尤葫芦被杀,女儿出逃,十五贯钱不见了,主观认为:“看她艳如桃李,岂能无人勾引!年正青春,怎么会冷若冰霜?她与奸夫情投意合,自然要生比翼双飞之意。父亲拦阻,因之杀其父而盗其财,此乃人之常情,这案情就是不问,也已明白十之八九了。”带着主观认识,过于执收集的证据足以认定熊友兰、苏戍娟夺财、杀人、私奔。

  况钟则是客观、全面收集证据。查明尤葫芦的十五贯钱用蓝麻线所串,从熊友兰身上搜出的十五贯钱用红麻线所串,熊友兰出到无锡不可能与苏戍娟早有勾结。最后查清夺财杀人的真凶是娄阿鼠,为熊友兰、苏戍娟洗清冤屈。

  4.收集证据要深入、细致

  过于执勘查现场只发现尤葫芦的尸体、凶器及门窗没有撬痕。况钟勘查现场却发现了地上有几枚散落的铜钱,而称熊友兰身上搜出的十五贯钱一枚不少。过于执只查出尤葫芦的十五贯是从其姨夫家借来的本钱,况钟找到尤葫芦的姨夫借给尤葫芦的十五贯用蓝麻线所串,与熊友兰的十五贯不同。

  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往往与表面现象不同。

  5.依靠群众与科学技术手段相结合

  依靠群众是因为任何犯罪都会留下痕迹。找更多的人调查,能收集到的线索就越多,了解案情就越全面。而不是将未经审判是怀疑告诉群众,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喊口号,以舆论压司法。

  科学技术在不断发展,要充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取证和鉴别证据真伪。

  6.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注意保守秘密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7.证据必须及时固定,妥善保存

  原始证据不能长期保存或者不能附卷保存的,及时拍照、复制,并做详细笔录。

2019年收集证据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一、应明确取证方向

  1、明确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调查收集证据必须目标明确,有的放矢,而案件事实正是通过调取证据查明的,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般在法律条文中均有明确规定。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据此规定,工商机关应当查明的事实包括经营者本身情况的事实、贿赂行为的事实、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事实、贿赂手段的事实以及情节是否严重的事实,是否构成犯罪的事实。这些事实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工商机关在办理同类不正当竞争案件时均必须查明,否则不能定案。

  2、应当确立查明事实的标准。在明确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根据法律规定明确查明相应案件事实的标准,即工商机关在调取哪些证据的前提下,才能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得出最终的事实认定结论,达到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标准。

  3、应明确认定案件事实所需要收集的证据形式。工商机关在根据法律规定明确了应当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标准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明确为了查明和认定这些事实,需要哪些证据,也就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七类证据。一般来说,每一个事实要件都应当具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一个证据可以证明多个案件事实。根据法定的案件事实和证明标准,可以初步估测需要证据的质量,但因案件事实及其认定标准的不同,应收集的证据种类也因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异,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就需要工商机关执法人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具体的评价和判断。

  二、应迅速、及时地收集证据

  迅速、及时是对证据收集时间方面的要求,我国的行政法律都规定了行政机关办案的期限,这些期限实际上是最低限度的要求。执法机关不能坐等时机的到来,而应当在保证质量和遵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尽可能缩短办案时间,这是迅速及时的真正意义所在。证据要表现为特定的物品、痕迹或者证言文字。离发案时间越近,物品、痕迹就容易找,当事人或证人对案件事实的记忆也越清晰,表达也会越清楚。相反,离案发时间越远,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就会发生变化甚至消失,当事人或者证人对案件事实的记忆就越模糊。如果工商机关拖延证据收集时间,就会给当事人造成可乘之机,甚至形成疑难案件。因此,如果发现难以提供、特别是可能灭失的证据,工商机关必须及时进行收集,为行政执法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韦泓兵律师,广西南宁刑事专业律师,http://www.nnfzbhlvs.cn/以“依法辩曲直,仗义论是非”为办案理念,执业十多年来,韦泓兵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辩护经验。最大程度上维护当事人的既得利益与可得利益,保护当事人的辩护权得到有力的行使,确保当事人能够在公正公开的审判下获得罪轻、无罪的判决。


来源: 南宁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Tags: 收集证据原则 收集证据注意事项


韦泓兵——南宁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13737135553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南宁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737135553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